在臨床試驗中,受試者退出研究時的補償支付涉及倫理、法規和具體研究協議的約定。
倫理規范
自愿退出權利:根據ICH GCP(國際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受試者有權在任何階段無理由退出試驗,且不應因退出受到懲罰或失去應得的補償。
已完成部分的補償:受試者退出時,通常應獲得已完成部分的合理補償(如已參與的訪視、檢查等),即使未完成全部研究。
避免不當誘導
補償金額需合理,不得過高以免影響受試者自主決策(如隱瞞健康狀況以繼續獲得報酬)。
按階段/訪視支付
分期支付:若補償按訪視次數或階段分期發放,退出時僅支付已完成的訪視部分。
示例:一項為期6個月的試驗,每月訪視補償500元,受試者在第3個月退出,可獲前3個月的補償(共1500元)。
一次性總付
部分研究設計:部分試驗約定完成全部研究后支付全額補償。此時若受試者中途退出,需根據協議判斷是否支付部分金額。
注意:此類條款需在知情同意書中明確說明,否則可能被倫理委員會質疑其公平性。
退出原因的影響
主動退出:受試者自行決定退出時,按已完成部分獲得補償。
研究者終止:若因安全性問題(如嚴重不良事件)或違背方案被終止,通常仍需支付已完成部分的補償。
因傷害退出
若受試者因試驗相關傷害退出,除已完成的補償外,研究者需承擔其醫療費用(根據GCP要求),但醫療費用通常不屬于“補償”,而是研究方的責任。
交通、誤工等費用報銷
部分試驗報銷實際產生的費用(如交通、住宿),退出時仍需報銷已發生的合理開支。
知情同意書明確條款
補償支付方式(分期或一次性)、退出時的處理規則需在知情同意書中詳細說明,避免爭議。
示例條款:
“如果您在試驗中退出,我們將根據您已完成的訪視支付相應補償。”
地區法規差異
美國:FDA要求補償條款透明,且需通過倫理委員會(IRB)審查。
歐盟:根據《臨床試驗法規(CTR)》,補償不得影響受試者自主決策。
中國:《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2020版)強調,退出受試者應獲得與已完成工作相應的補償。
未明確補償條款
若知情同意書未清晰說明退出時的補償規則,倫理委員會可能要求研究方按“公平原則”支付已完成部分。
受試者要求退還補償
一般無需退還:除非協議明確約定(如因欺詐入組),否則已支付的補償無需返還。
臨床試驗中退出研究的補償支付需遵循以下核心原則:
已完成部分必須支付,無論退出原因;
條款需透明,在知情同意書中清晰說明;
不得因退出克扣補償,避免倫理風險。
受試者在參與前應仔細閱讀知情同意書,并與研究人員充分溝通。研究方則需確保合規性,通過倫理審查保障雙方權益。
注:具體補償規則可能因試驗設計、國家法規和機構政策有所不同,建議以實際協議和倫理審批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