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外診斷試劑,是指按醫療器械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包括在疾病的預測、預防、診斷、治療監測、預后觀察和健康狀態評價的過程中,用于人體樣本體外檢測的試劑、試劑盒、校準品、質控品等產品。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儀器、器具、設備或者系統組合使用。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醫療器械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共分3類,分別是第I類、第II類、第III類。
境內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風險程度低,實行備案管理,境內生產企業需要在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監局進行備案,境外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需要委托境內代理人在國家藥監局進行備案。
境內第二類體外診斷試劑具有中度風險,需要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境內生產企業需要在所在地省(直轄市)藥監局進行注冊,境外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需要委托境內代理人在國家藥監局進行注冊。
境內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是具有較高風險,需要采取特別措施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無論境內、境外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均需要在國家藥監局進行注冊。
一、IVD注冊的基本要求: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人和備案人應當建立與產品研制、生產有關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有效運行。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審批的境內體外診斷試劑申請注冊時,樣品委托其他企業生產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生產范圍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不屬于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審批的境內體外診斷試劑申請注冊時,樣品不得委托其他企業生產。
辦理體外診斷試劑注冊或者備案事務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熟悉醫療器械注冊或者備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要求。
體外診斷試劑產品研制包括:主要原材料的選擇、制備,產品生產工藝的確定,產品技術要求的擬訂,產品穩定性研究,陽性判斷值或者參考區間確定,產品分析性能評估,臨床評價等相關工作。申請人或者備案人可以參考相關技術指導原則進行產品研制,也可以采用不同的實驗方法或者技術手段,但應當說明其合理性。
申請人或者備案人申請注冊或者辦理備案,應當遵循體外診斷試劑安全有效的各項要求,保證研制過程規范,所有數據真實、完整和可溯源。
申請注冊或者辦理備案的資料應當使用中文。根據外文資料翻譯的,應當同時提供原文。引用未公開發表的文獻資料時,應當提供資料所有者許可使用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備案人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注冊或者辦理備案的進口體外診斷試劑,應當在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注冊地或者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已獲準上市銷售。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注冊地或者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未將該產品作為醫療器械管理的,申請人或者備案人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注冊地或者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準許該產品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
境外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應當通過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指定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作為代理人,配合境外申請人或者備案人開展相關工作。代理人除辦理體外診斷試劑注冊或者備案事宜外,還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與相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境外申請人或者備案人的聯絡;
(二)向申請人或者備案人如實、準確傳達相關的法規和技術要求;
(三)收集上市后體外診斷試劑不良事件信息并反饋境外注冊人或者備案人,同時向相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協調體外診斷試劑上市后的產品召回工作,并向相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其他涉及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的連帶責任。
二、IVD產品的分類與命名
根據產品風險程度由低到高,體外診斷試劑分為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產品。
(一)第一類產品
1.微生物培養基(不用于微生物鑒別和藥敏試驗);
2.樣本處理用產品,如溶血劑、稀釋液、染色液等。
(二)第二類產品
除已明確為第一類、第三類的產品,其他為第二類產品,主要包括:
1.用于蛋白質檢測的試劑;
2.用于糖類檢測的試劑;
3.用于激素檢測的試劑;
4.用于酶類檢測的試劑;
5.用于酯類檢測的試劑;
6.用于維生素檢測的試劑;
7.用于無機離子檢測的試劑;
8.用于藥物及藥物代謝物檢測的試劑;
9.用于自身抗體檢測的試劑;
10.用于微生物鑒別或者藥敏試驗的試劑;
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者免疫功能指標檢測的試劑。
(三)第三類產品
1.與致病性病原體抗原、抗體以及核酸等檢測相關的試劑;
2.與血型、組織配型相關的試劑;
3.與人類基因檢測相關的試劑;
4.與遺傳性疾病相關的試劑;
5.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檢測相關的試劑;
6.與治療藥物作用靶點檢測相關的試劑;
7.與腫瘤標志物檢測相關的試劑;
8.與變態反應(過敏原)相關的試劑。
三、IVD產品注冊
申請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人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申報資料。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申報資料齊全、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報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報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部門專用印章并注明_日期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書。
受理注冊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報資料轉交技術審評機構。技術審評機構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第二類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的技術審評工作,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的技術審評工作。需要外聘專家審評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技術審評機構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組織產品技術審評時可以調閱原始研究資料,并組織對申請人進行與產品研制、生產有關的質量管理體系核查。境內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其中境內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技術審評機構通知相應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核查,必要時參與核查。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根據相關要求完成體系核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技術審評機構在對進口第二類、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開展技術審評時,認為有必要進行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的,通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質量管理體系檢查技術機構根據相關要求開展核查,必要時技術審評機構參與核查。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的時間不計算在審評時限內。
技術審評過程中需要申請人補正資料的,技術審評機構應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在1年內按照補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補充資料;技術審評機構應當自收到補充資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評。申請人補充資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評時限內。
申請人對補正資料通知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向相應的技術審評機構提出書面意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資料。申請人逾期未提交補充資料的,由技術審評機構終止技術審評,提出不予注冊的建議,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后作出不予注冊的決定。
受理注冊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技術審評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準予注冊,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經過核準的產品技術要求和產品說明書以附件形式發給申請人。對不予注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復審和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醫療器械注冊證有效期為5年。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事項包括許可事項和登記事項。許可事項包括產品名稱、包裝規格、主要組成成分、預期用途、產品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產品有效期、進口體外診斷試劑的生產地址等;登記事項包括注冊人名稱和住所、代理人名稱和住所、境內體外診斷試劑的生產地址等。
對用于罕見疾病以及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急需的體外診斷試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批準該體外診斷試劑注冊時要求申請人在產品上市后進一步完成相關工作,并將要求載明于醫療器械注冊證中。